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云政辦發〔2025〕55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云南省自然災害調查評估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健全完善自然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機制,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5〕28號)、《云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其他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遵循自然災害特點規律,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事實證據為支撐,全面客觀對災害全鏈條進行調查評估。
第四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分級組織實施。原則上,重大、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組織實施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其指定其中一個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省、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成立調查評估組,也可以授權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臺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復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臺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復合造成的較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八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由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決定啟動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調查評估工作。
第九條 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公眾質疑多、相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等情形的自然災害,上級政府可以提級調查評估。對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可以掛牌督辦,并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由其辦公室承擔。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由調查評估牽頭部門、涉災部門、應急處置有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和技術服務機構人員參與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組實行組長負責制,通常內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一)技術組。負責查明災害經過、災害特征和致災成災原因,查找存在問題,研究提出災害性質認定和防范措施建議,形成技術原因調查評估專項報告。
(二)管理組。負責查明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與救援、直接經濟損失及災害影響等情況,查找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提出責任認定和防范措施建議,形成管理原因調查評估專項報告。
(三)綜合組。負責調查評估工作的統籌、協調和保障,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統一報送工作信息,組織召開工作會議,綜合認定災害性質,牽頭起草并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還可分設專家組、應急救援評估組、災害損失評估組、事件專項調查組等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有關保障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回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勘查探測、檢驗檢測、技術鑒定、模擬推演等服務,為調查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收集、匯總相關災情、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信息數據,及時、客觀、真實報送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壓制、阻撓緊急信息報送。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涉及的政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監測數據、工作記錄、統計臺賬、圖紙視頻、工作總結等,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應當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
(一)資料收集。主要匯總受災地區損失及災害影響相關監測、評估和統計調查數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災害防治和應對處置相關文件資料、監測數據、工作記錄、統計臺賬、圖紙視頻、工作總結等。
(二)現場調查。主要了解重點受災地區現場情況,掌握災害發生經過,核實相關信息,收集現場證據,發現問題線索,查明重點情況。
(三)分析評估。主要開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災害發生的機理及影響,評估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議等。
(四)形成報告。主要包括匯總相關調查評估成果,撰寫、研討、審核調查評估報告等工作。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調查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工作方法包括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征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充分運用遙感監測、多元信息融合等現代化技術,結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分析資料及評估成果,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七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紀律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布有關調查評估的信息。
第十八條 對調查評估中發現依規依紀依法需要追究責任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有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問題,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機關查處。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調查評估中發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災害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提供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災害經過、災害特征、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及災害影響等。
(二)防治和應急處置情況。主要包括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
(三)原因分析。結合自然條件和人類活動等因素,系統分析災害形成條件、發生過程、成災機理,以及人類活動對災害的影響作用,確定引發災害的直接原因,綜合認定災害性質。
(四)主要問題。根據災害原因,深入查找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
(五)責任認定。客觀、審慎分析災害不可抗力與人為過錯等對災害損失的影響,綜合界定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責任。
(六)主要教訓。總結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情況,反思暴露出的問題,剖析深層次原因,為災害防治、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參考借鑒。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針對存在問題及教訓,提出改進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的措施建議,全面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并簽名。調查評估組成員對自然災害的成因、性質、責任認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評估組組長提出結論性意見,并附不同意見及其說明,報請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提交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經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組織開展技術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由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準。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經其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印發,提出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時召開警示教育會,推動各方面深刻吸取災害教訓。
第二十三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解讀工作,主動回應公眾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調查評估報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印發調查評估報告后1年內,由組織調查評估的單位牽頭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
第二十五條 調查評估報告涉及的支撐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檔保存。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六條 建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資金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七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專業力量建設,做好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和規范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八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九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新技術、新裝備的支撐作用,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字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調查評估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由于因災重傷7日內經救治無效死亡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發生變化,導致災害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評估。
第三十一條 各州(市)、縣(市、區)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不制定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資料:“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眾號
編輯:李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