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細化管理 強化溝通 深化治理
行刑反向銜接由“接住”邁向“接好”
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市東西湖區兩級檢察機關的接力監督下,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東西湖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吳某、于某,由武漢市檢察院向適格的行政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后,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和于某分別被作出行政處罰。目前,行政處罰均已執行完畢。
2025年1月至10月,武漢市檢察機關共審結行刑反向銜接案件2683件3105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1494人,行政機關回復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215人。“我們通過細化管理、強化溝通、深化治理,不斷推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由‘接住’向‘接好’轉變。”武漢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李艷麗表示。
細化管理 提升辦案質效
2025年5月28日,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與該區司法局會簽《關于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作配合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雙方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組織培訓等方式,加強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的處罰標準、案件送達及協同辦理等方面的溝通,推動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規范辦理。
此次合作源于江漢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行刑反向銜接案件。2022年3月,江漢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從一改裝的小型車輛內查獲100余升汽油,而車輛的使用者何某、陳某并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2023年3月,該案被公安機關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因何某、陳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該院刑事檢察部門依法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后將該不起訴案件移送本院行政檢察部門。
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全面審查后發現,何某、陳某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檢察院不起訴后應當由行政部門對危險作業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經過多次溝通協商,該院向江漢區應急管理局制發了檢察意見書。之后,該局對涉案人員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辦理并未止步于此。2025年3月,在武漢市檢察院的指導下,江漢區檢察院與該區司法局、應急管理局聯合開展安全生產涉企執法問診服務活動,宣講安全生產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并于同年6月促成了檢府雙方的機制建設。
近年來,武漢市檢察院用項目化攻堅方式細化管理,加強對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統一指導和指揮調度,各基層院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均被納入項目組。在“府檢聯動”工作機制的大框架下,武漢市檢察院與該市司法局簽訂《關于建立行刑反向銜接聯動機制的意見》,并指導各區院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持續推進社會治理。
針對行政執法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的特點,武漢市檢察機關還通過“學、講、研、訓”一體推進模式,強化對行刑反向銜接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工作指引重點條款的理解、把握,提升辦案人員法律適用、調查核實等實務能力。
強化溝通 確保監督剛性
2024年12月27日,武漢市政府、市檢察院聯合印發了《武漢市“府檢聯動”實施方案》。“我們通過強化與行政機關的溝通,以透徹的釋法說理、完善的邏輯鏈條確保監督的規范和精準,讓對方能夠‘接住’。”武漢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副主任王芳說。
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涉及串通投標的行刑反向銜接案件,在該院向某交通運輸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后,對方便提出疑問——自己是否屬于該處罰實施的適格主體?案件是否已經過了處罰時效?
該案要從2018年3月說起。某公司高管王某、張某為防止項目流標,兩次以串通投標的方式,承接到了兩個公交站點候車亭的提檔升級項目。2023年9月,二人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移送硚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7月5日,該院刑檢部門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對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向某交通運輸局制發檢察意見書。
“涉案項目系在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發布的招標投標活動,且在該工程的招標文件、中標公示表上均寫明了某交通運輸局是該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承辦檢察官丁立介紹,根據相關規定,該院認為某交通運輸局有權對涉案企業和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而對于“距離違法行為發生已經超過五年,該案是否已經超過了行政處罰時效”的問題,丁立解釋說:“該案的招投標違法行為一直持續到2019年7月,監察機關于2021年4月發現并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違法行為系在二年內發現,未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期限。”
經過多次會商溝通,某交通運輸局于2024年8月5日正式接收了檢察意見書,并開展立案調查。后來,該局分別對王某、張某作出罰款4675元的行政處罰,對某公司作出罰款9.35萬元的行政處罰。
為強化溝通,武漢市檢府雙方持續發力,通過召集座談會、案件集中評查等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與司法人員在證據轉化、法律適用、銜接程序等方面開展業務交流,統一執法司法尺度;開展“行政+檢察”同堂培訓,消弭分歧,凝聚合力。
深化治理 注重成果轉換
如何理解“接好”?王芳表示,武漢市檢察機關注重延伸檢察監督觸角,深化多元治理,注重將檢察建議轉化為人大立法建議。
2025年2月8日,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接收了一起該院刑檢部門移送的案件。
被不起訴人李某是一名環衛工人。2024年底,他駕駛一輛專用貨車在清理生活垃圾過程中,因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與行人梁某發生碰撞,致使梁某在事故中死亡。事后,李某及公司作出了合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漢陽區檢察院刑檢部門綜合李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及賠償、取得諒解等情況,依法對李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通過全面審閱卷宗資料,漢陽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檢察官資曉露認為,應對李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但李某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被吊銷駕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資曉露表示,相較于規范性文件,應優先適用此法律條款。李某雖然被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其行為是構成犯罪的,只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對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過罰相當的法治精神。

2025年2月19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在該區綜治中心召開檢察聽證會。
針對這一法律適用分歧問題,漢陽區檢察院于2025年2月19日在該區綜治中心召開檢察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表等參加聽證會。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應當吊銷被不起訴人李某的機動車駕駛證。經過多方釋法說理,李某認識到自己繼續持有駕照的危害性并認同了聽證結果。
結合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問題,漢陽區檢察院及時梳理相關資料,并向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將‘相對不起訴案件’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適用”等兩項建議。目前,漢陽區人大已向武漢市人大匯報,后者正對建議進行審議。
“通過檢察建議與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轉化,我們推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向‘共治’方向延伸,形成社會治理閉環,做好檢察為民,真正實現行刑反向銜接由‘接住’向‘接好’邁進。”王芳說。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周晶晶 代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