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中國有2億多人為靈活就業者,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自媒體人等群體,構成了當前勞動力市場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這種打破傳統雇傭模式的新型就業形態,以其低門檻、高自由度等特點吸引了大量從業者。然而,“靈活”光環之下,權益保障不足、收入波動顯著、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日益凸顯,成為制約這一群體獲得幸福感與現實安全感的突出瓶頸。
社會保障存在短板,是靈活就業者最核心的焦慮來源。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建立在傳統勞動關系基礎之上,靈活就業人員由于缺乏明確的用工主體,常常面臨參保困難、保障范圍狹窄的現實困境。與傳統職工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社保費用不同,靈活就業者通常需要獨自承擔養老、醫療等保險的全額繳費。在一線城市,每月社保支出達一千三百余元,對于收入不穩定的群體構成沉重負擔。更為嚴峻的是,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依然與勞動關系緊密掛鉤,導致大多數靈活就業者難以獲得這些關鍵保障。例如,外賣騎手、裝修工人等高危崗位從業者,即便遭遇工傷事故,也往往因勞動關系難以認定而無法獲得應有賠償。有案例顯示,裝修師傅摔傷后,在醫保報銷之余仍自行承擔兩萬余元醫療費用,生活陷入困境。部分平臺雖要求從業者購買商業保險,但保費通常由個人承擔,且保障范圍有限,難以覆蓋實際風險。
收入不穩定性與分配不公,進一步加劇了靈活就業者的生存壓力。靈活就業的低門檻意味著激烈的市場競爭。以外賣行業為例,從業者在兩年內增長近半,而訂單量增長有限,導致從業者不得不通過延長工時、壓低單價來爭奪工作機會。有48歲的外賣騎手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扣除平臺抽成、電費和罰款后,月收入僅四千余元。這種內卷現象不僅存在于體力型崗位,在腦力型靈活就業中同樣顯著,如短視頻剪輯的報價已從每條800元降至300元,卻仍有人競相承接。更令人擔憂的是,部分平臺存在歧視性定價、拖欠或克扣工資等問題,派單機制與計費規則不透明,導致從業者收入被層層截留,付出與回報嚴重失衡。收入的劇烈波動使靈活就業者時常面臨“今天有活、明天斷糧”的焦慮,旺季月入過萬與淡季顆粒無收之間的巨大反差,令他們難以進行長遠的生活規劃。
勞動關系模糊與維權困難,構成靈活就業者的另一重隱憂。為規避用工責任,不少平臺通過加盟、外包等方式拉長用工鏈條,或引導從業者簽訂“自然人服務合作協議”,從而模糊勞動關系的實質。一旦權益受損,平臺與外包公司往往相互推諉,從業者容易陷入“仲裁無門、訴訟乏力”的困境。例如,外賣騎手在被外包后遭遇工傷,卻因無法認定勞動關系而維權艱難;自媒體人被平臺無故封號,也缺乏明確的維權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主要針對傳統就業形態,對靈活就業的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勞動者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盡管部分地區已試點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但覆蓋范圍有限,大多數靈活就業者仍處于維權弱勢地位。
職業發展的“天花板”與年齡歧視,同樣不容忽視。靈活就業往往缺乏系統的技能培訓和明確的職業晉升通道,從業者容易陷入“越干越貶值”的困境。體力型崗位對年齡限制尤為苛刻,35歲以上的保潔、配送人員常被招聘啟事排除在外,45歲以上的外賣騎手則可能面臨賬號限流的風險。腦力型崗位同樣面臨技能快速迭代的壓力,例如短視頻創作者若不持續更新剪輯技巧與運營方法,便很容易被市場淘汰。更嚴峻的是,長期從事靈活就業可能導致職業履歷碎片化,當從業者希望轉向傳統就業時,往往因缺乏連續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系統的職業積累而遭遇阻礙。許多人曾將靈活就業視為“過渡選擇”,最終卻發現深陷職業迷茫,難以找到明確的發展方向。
勞動關系不穩定其實質是“去勞動關系化”:平臺或發包方通過合作協議等形式,刻意規避與勞動者建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使其無法適用《勞動法》中關于工時、休假、解雇保護等核心保障。其后果是勞動者處于“隨時上線,隨時下線”的狀態,工作連續性、收入預期與職業發展均高度不確定,缺乏安全感與歸屬感。
社會保障責任模糊,核心矛盾在于籌資主體不清:由于未建立勞動關系,企業無法定義務為靈活就業者繳納職工社會保險。雖然國家允許個人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但費用通常需個人全額承擔,壓力顯著。尤其突出的是工傷保險的缺失,使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高危職業者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面臨維權難、賠償難的困境。
風險轉移至個人,是前兩點的直接后果:市場風險、工作風險、經營風險乃至人生風險,幾乎全部轉移至勞動者個人。在“算法優化”的外衣下,平臺將效率壓力與競爭風險精準傳導給每位勞動者,自身則維持“輕資產”與“避責”狀態,形成一種隱性的壓榨。
靈活就業,往往是就業既不充分也不自主。“不充分”體現為工作機會依賴平臺派單或市場需求,存在“有工作時長,無工作保障”的特點,收入波動劇烈。“不自主”則表現為表面上的接單自由,實際上勞動者必須服從平臺的規則、算法與評級體系,在定價與規則制定中缺乏話語權,所謂的“自由”背后是更深層的“系統控制”。
將這些聯系起來看,某些“靈活就業”模式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也可能系統性地:重構勞資權利格局,將傳統“資本-勞動”關系重塑為“平臺-個人”的商業合作關系,從而剝離了資方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與法定義務。
轉移社會成本,將本應由企業與政府共同承擔的社會保障、職業風險等成本,大規模轉移至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長期來看可能加劇社會整體的脆弱性。
模糊就業質量內涵,在統計上提升了就業人數,卻在某種程度上稀釋了“高質量充分就業”的內涵——就業不僅關乎“有收入”,更應關乎“有保障、有尊嚴、有發展”。
靈活就業所暴露的弊端,并非其自身固有之過,而是現有制度適配不足、權益保障體系不完善所引發的發展陣痛。這2億靈活就業者已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理應獲得更加堅實的保障支撐。總而言之,“靈活就業”光環之下布滿陰影。靈活就業不應只是一個關于就業總量的數字概念,更應成為一個涵蓋權利、保障與尊嚴的綜合性社會議題。破解當前困境,需要加快推進勞動法律法規修訂,明確靈活就業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擴大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覆蓋面,減輕個人繳費壓力;加強對平臺的監管,規范其用工行為與薪酬分配機制;同時積極搭建技能培訓平臺,拓寬職業發展通道。唯有如此,才能使靈活就業真正實現“靈活而有保障”,讓從業者在追求職業自由的同時,也能擁有穩穩的幸福感與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