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記者 孫滿桃)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兩個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96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獲悉,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1個,第二級案由54個,第三級案由473個,第四級案由391個,總計929個。此次通過具體案由的增加、刪除、升級、降級等不同方式修改具體案由206個。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2個,第二級案由59個,第三級案由514個,第四級案由470個,總計1055個案由。
具體而言,圍繞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增加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并細化了知識產權相關案由;圍繞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完善了競爭糾紛、商事糾紛相關案由;圍繞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結合海事審判實踐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關案由;圍繞護航鄉村全面振興,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案由;圍繞不斷增進民生福祉,針對新就業形態、老年人權益保護等人民群眾所急所盼的領域完善了相關案由;圍繞服務美麗中國建設,完善了環境資源相關案由。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港澳臺居民律師可代理案件所對應的第三級案由,并豐富了第三級案由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增加了港澳臺居民律師可代理的案件類型,以進一步促進港澳臺居民律師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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