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身房噪聲致樓下住戶權益受損被迫搬離
法院:構成噪聲污染,某公司應停止排放超標噪聲并賠償損失
健身房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噪聲與振動,導致樓下住戶出現失眠、焦慮及抑郁等癥狀,被迫搬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該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某公司的上訴,維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李某購買了某商業辦公樓的2套房屋,用于辦公及居住。之后,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承租了李某樓上5套房屋,用于經營健身房,營業時間通常為每日9時至21時。2024年4月,李某以某公司經營期間產生持續噪聲與振動、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與工作為由,向該公司負責人提出交涉。雖然某公司采取了增加墊層等方式進行整改,但李某認為,該公司經營期間產生的噪聲與振動問題未得到實質性改善。同年,李某經醫院診斷為重度失眠、中度焦慮及中度抑郁。此后,李某以無法忍受噪聲和振動為由搬離案涉房屋,另行租房。后李某發現案涉房屋墻上有玻璃破碎。

李某向紅谷灘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令某公司采取措施停止對其房屋的噪聲、振動污染,賠償醫療費用、租房費用及修理玻璃的財產損失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經李某及某公司一致同意,對四項健身運動的噪聲和振動進行鑒定,結果顯示:某公司健身房內拍打健身球活動產生的噪聲,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其他三種健身活動產生的噪聲未超過標準限值。四種健身活動產生的振動未超過《住宅建筑室內振動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規定的限值。
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裁定發出禁止令,責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后法院判決某公司立即停止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停止對李某的侵害,并賠償李某醫療費用、租房費用、財產損失等共計30727.71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昌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某公司經營的室內健身房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及振動,通過建筑結構傳播至李某居住使用的室內空間,并造成損害,該損害后果已超越噪聲源所在的封閉空間,對李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影響。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該鑒定意見明確某公司經營活動中“拍打健身球”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構成噪聲污染。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李某已就損害事實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亦未能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故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李某主張的醫療費用等,一審法院根據有效票據及實際情況予以認定。李某主張的財產損失(玻璃修復費用),因該損失與振動的因果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且該費用已經發生,某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金額適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李某因噪聲污染被迫搬離、租賃房屋的用途、期間及本地租金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的租房費用數額,符合公平原則,處理恰當。
最終,南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當前,隨著城市的發展,噪聲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相關糾紛逐漸增多。經營者在開展可能產生噪聲、振動等經營活動前,應對環境問題進行評估,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確保產生的聲音符合國家標準,不影響他人。
受害者在遭受噪聲等環境污染侵害時,應注意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記者:胡佳佳 | 通訊員:黃羅曼 陳文杰 | 漫畫:梁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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