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馬含鈺
未成年人駕駛他人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而該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這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判決摩托車駕駛人的父母及摩托車所有人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2023年7月20日,小張應邀到小李家玩耍,小李將李某父親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交由小張駕駛。小張駕駛該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與王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受傷、王某車輛乘坐人小王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小張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小李無責任。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小張父親張某、小李、小李父親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查,小李父親李某并未給該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小張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小張監護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李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但李某作為摩托車所有人,未盡到管理責任,導致摩托車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張駕駛,李某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結合小張亦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法院酌定張某與李某的責任比例為7:3。王某要求小李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摩托車必須年滿18周歲并取得駕駛證;未成年人駕駛摩托車屬于無證駕駛,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扣車、罰款,并責令監護人加強管教。未成年人基本沒有自己的收入來源,一旦因自身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幾乎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無法賠償事故損失。監護人若未妥善保管機動車鑰匙或默許未成年人駕駛,需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車主應當及時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在事故發生時,交強險能夠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確保受害人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時減輕肇事方的經濟壓力,減少因肇事方無力賠償引發的糾紛。
家長應當通過交通安全教育,讓孩子理解“會騎≠能騎”,同時嚴格履行監護職責,管理好家里的機動車,不要為了一時方便而允許未成年子女無證駕駛,并及時制止孩子的危險駕駛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