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南京某球場 “踢球猝死案” 的終審判決,為體育賽事安全責任劃定了清晰標尺 —— 當 20 歲的徐某倒地后,組織者因未配備急救設備、未實施專業救護被判承擔 20% 責任。這起案例同樣叩問著高風險的拳擊賽事:當拳擊手在賽前突發心腦血管疾病等急癥,肩負組織職責的組委會究竟是否應當擔責?答案并非簡單的 “是” 或 “否”,而是深植于賽事安全規范、具體履職情況與法律規定的系統性判斷,其核心在于組委會是否盡到 “合理安全保障義務”,這與姚明在籃球改革中強調的 “專業主義兜底安全底線” 具有異曲同工的價值內核。?
一、法定責任基石:組委會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義務?
拳擊作為搏擊類高危項目,其賽事組織的安全責任早已被納入多重規范體系。國家體育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搏擊類項目賽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 “誰辦賽、誰負責” 的核心原則,要求組委會建立安全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醫務監督與救護設施。這種義務并非 “結果責任”,而是 “過程責任”,具體涵蓋三個剛性環節:?
(一)賽前體檢的審核義務?
拳擊賽事對運動員身體條件有嚴苛要求,組委會必須對參賽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核而非形式化走過場。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的規定,運動員需提交報到前 15 天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腦電圖、心電圖等指標體檢證明,部分情況還需提供頭部 CT 診斷。這種審核不僅是核對 “是否有體檢報告”,更需確認報告的時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參賽的禁忌癥 —— 若組委會未發現報告中 “心率異常” 等關鍵警示,或默許運動員使用過期體檢證明參賽,便構成第一道責任缺口。?
(二)現場醫療的保障義務?
賽前區域是風險高發場景,組委會必須配備與項目風險匹配的醫療資源。《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賽事,需落實醫療保障措施,高危險性賽事更應強化急救配置。對拳擊賽事而言,這意味著賽前檢錄區需配備醫務監督員、急救藥品及自動體外除顫器(AED),且現場人員需具備基礎急救技能。南京 “踢球猝死案” 的核心教訓正在于此:場地未配備急救設備、組織者不懂急救操作,即便疾病突發源于自身原因,仍需承擔責任。?
(三)應急處置的響應義務?
當疾病突發時,組委會的響應速度與處置專業性直接關系后果嚴重程度。規范要求組委會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疾病突發后的處置流程 —— 包括立即停止相關活動、啟動急救程序、協調 120 轉運通道等。若組委會在運動員出現面色蒼白、呼吸困難等先兆時未及時干預,或急救時因操作不當延誤救治,即便體檢環節無瑕疵,仍可能因處置失當承擔責任。?
二、責任認定標尺:三類情境下的不同結論?
組委會的責任并非 “一刀切”,需結合疾病突發的具體原因、組委會履職情況綜合判定,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典型情境:?
(一)組委會未履職: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若疾病突發與組委會未履行法定義務直接相關,責任認定清晰明確。例如某職業拳擊賽中,組委會為壓縮成本,未要求運動員提交賽前心電圖檢查,僅核對了半年前的體檢報告,導致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運動員在賽前熱身時突發心梗。經調查,該運動員的心臟病史在半年前的報告中已有所體現,但組委會未進行二次審核,且現場未配備 AED,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第 1198 條 “安全保障義務” 條款,判決組委會承擔 40% 賠償責任。這種情境下,組委會的過失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擔責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二)組委會已履職:適用 “自甘風險” 減免責任?
若組委會完全履行了體檢審核、醫療保障、應急處置義務,疾病突發系運動員自身隱瞞病情或不可預見的意外所致,則可依據 “自甘風險” 原則減免責任。例如某業余拳擊賽中,運動員王某刻意隱瞞高血壓病史,提交了偽造的體檢報告,賽前檢錄時醫務監督員發現其血壓異常,要求暫停參賽并復測,但王某以 “緊張導致” 為由堅持參賽,隨后突發腦出血。由于組委會已履行審核義務(雖被偽造報告誤導)、現場及時啟動急救并成功轉運,且王某存在故意隱瞞行為,最終法院認定組委會無責,損失由王某自行承擔。此時,組委會的專業履職行為阻斷了責任成立的因果鏈。?
(三)混合過錯:按責任比例分擔損失?
多數案件處于 “部分履職” 的中間狀態,需按過錯程度劃分責任。例如某賽事中,組委會雖審核了體檢報告、配備了急救設備,但醫務監督員未按規定進行賽前復測,且急救時因操作不熟練延誤了 AED 使用。運動員突發心梗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尸檢顯示其存在隱匿性冠心病,體檢報告未顯示異常。法院最終認定:組委會未進行賽前復測存在過失,需承擔 25% 責任;運動員自身疾病是主因,承擔 75% 責任。這種判定既避免了 “全有或全無” 的極端,又體現了 “過錯與責任匹配” 的原則。?
三、制度完善方向:從 “事后追責” 到 “事前預防”?
拳擊賽事的安全保障,本質上與姚明推動的籃球改革邏輯一致 —— 需構建 “專業規范 + 系統保障” 的生態體系,而非依賴事后追責。結合實踐教訓,可從三方面強化制度建設:?
(一)建立 “雙重體檢” 機制?
借鑒中國拳擊協會的行業規范,推行 “運動員自查 + 組委會核查” 的雙重體檢制度:運動員需簽署《健康狀況聲明書》,對病史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組委會委托第三方醫療機構進行賽前復測,重點核查心率、血壓等核心指標,對可疑情況強制進行進一步檢查。這種機制既強化了運動員的自我責任,又彌補了單一審核的漏洞。?
(二)推行 “急救標準化” 配置?
參照南京中院司法建議的要求,將 AED 及急救藥品列為拳擊賽事的 “標配”,并強制要求組委會工作人員參加急救培訓并取得合格證。中國武術協會已在自由搏擊賽事中試點這一制度,要求賽事組織者提交急救人員資質證明及急救設備清單,未達標者不予審批,這種做法值得拳擊項目借鑒。?
(三)明確 “免責協議” 效力邊界?
實踐中部分組委會試圖通過簽署免責協議規避責任,但法律明確規定:涉及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組委會應摒棄 “簽協議就無責” 的誤區,轉而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包括運動員需如實申報病史、組委會將提供的醫療保障內容等,同時主動購買賽事公眾責任險,通過保險機制分擔風險。?
結語:安全是體育職業化的底線?
從姚明的籃球改革到拳擊賽事的安全管理,專業體育的發展始終繞不開 “安全與發展” 的平衡。組委會的責任邊界,本質上是體育賽事 “商業化” 與 “人性化” 的平衡點 —— 既不能因過度擔責抑制賽事活力,更不能因追求利益忽視安全底線。當拳擊賽事的組織者真正落實 “體檢從嚴、保障從實、處置從快” 的要求,既守護了運動員的生命健康,也為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筑牢根基,這正是體育職業化改革的核心要義所在。?
#創作挑戰賽十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