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已婚事實從戀人處獲得大額轉款的,應依法返還。
12月16日,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在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中,周某隱瞞已婚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肖某交友、戀愛,雙方間互有轉款,在扣除小額和贈與款項后,周某多收取肖某轉款24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周某返還該款項及利息。
案情顯示,周某與案外人王某于1992年11月17日登記結婚,婚姻有效。2012年5月,肖某與周某通過某婚戀網相識戀愛。周某的注冊信息顯示其婚姻狀態為離異,有小孩由其撫養。2014年至2019年,肖某與周某互相轉賬。2019年,雙方分手,共同確認在扣除500元以下和明顯帶有贈與性質的轉賬后,肖某向周某多轉賬24萬元。肖某與周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肖某表示如果知道周某已婚就不會與其交往,認為自己受騙,要求周某還錢。周某主張肖某基于戀愛關系向其贈與案涉款項,不應返還。肖某起訴請求周某還款24萬元及利息。
審理法院認為,周某隱瞞自身已婚的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肖某交友、戀愛,存在過錯。某婚戀網系為單身人士提供婚戀交友服務的知名網站,肖某作為一名離異女性,通過該網站進行交友,可以認定其系以尋找戀愛、結婚對象為目的與周某交往。周某隱瞞自己的婚姻關系,與肖某戀愛并取得案涉款項的行為,不僅欺騙肖某感情,損害肖某利益,還違背公序良俗。本案無證據證明肖某明知周某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仍愿意繼續同周某交往,相反,肖某舉示的聊天記錄顯示其知曉周某處于已婚狀態后未再同周某保持戀愛關系并要求周某返還款項。故判決:周某返還肖某24萬元及利息。
“正確的婚戀觀是家庭和諧、社會安定的基礎。隱瞞已婚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他人戀愛、收取他人大額轉款,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審理法院通過調查雙方聊天記錄、查明雙方轉款差額、扣除小額和贈與款項后,判決周某返還肖某24萬元及利息,既依法保護了受騙方的合法權益,又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