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一紙裁判,讓是是非非法槌定音;一例案件,讓法理情理融匯其中。盧氏法院普法專欄《盧法說·法》,通過說清一件案,讓晦澀的法條化繁為簡;說透一道法,讓正義看得見講得明。以案例為鏡,照見規則邊界;以故事為橋,通往法律深處?!氨R法說”立足法院視角,講述有溫度的裁判故事;“說法”剖解法律內核,傳遞有厚度的法治聲音。一點一橫,析透是非曲直;一案一解,洞見司法智慧。案例是法律最生動的教科書,我們愿做您的“法治導讀人”。
PRECAUTIONS
路上見“熟”狗,順手牽回家,是物歸原主還是無權占有?
一方稱失犬歸來,一方說合法領養,孰是孰非何以明辨?
狗齡鑒定起爭議,關鍵證據在何方?
“誰主張誰舉證”,規則之下誰將勝出?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賈某將甘某拴在樹上的白色博美犬解開并帶回家中。甘某發現愛犬丟失后報警,通過監控發現是賈某所為,雖然狗被送回,但雙方對狗狗所有權歸屬各執一詞:賈某稱這是自己2015年購買、2023年走失的狗;甘某則主張這是2024年從寵物店領養的幼犬。調解未果后,賈某訴至盧氏法院,要求甘某返還寵物狗。
法院審理
訴訟中,雙方曾同意通過鑒定確定狗齡,并由敗訴方承擔費用,但賈某在鑒定當日卻以“狗可能被調換”為由拒絕鑒定。
盧氏法院經審理查明,糾紛發生后,民警曾攜帶爭議犬只到多家寵物店咨詢,得到的普遍意見是該狗年齡約兩歲左右,此結果與甘某所述領養幼犬的時間線相符。同時,甘某描述的狗脖子上有兩處脫毛的特征,與實物照片及鑒定當日犬只的特征一致。
盧氏法院認為,賈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爭議狗享有所有權,其所述狗齡與專業判斷相差懸殊,而現有證據能夠支持甘某對狗的合法占有。故判決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其承擔甘某因配合鑒定支出的合理交通費421元。賈某上訴后,三門峽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擅自帶走他人拴養的寵物,已構成無權占有。若要合法占有,必須首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第二、賈某作為原告,提出返還財產的訴求,負有證明狗歸其所有的責任。然而其未能提供有效權屬證據,所述事實(狗齡近十歲)也與第三方專業判斷(約兩歲)嚴重不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甘某的描述有照片、實物特征及第三方意見佐證,形成了證據優勢。
盧氏法院提醒,寵物是公民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遇到疑似走失的寵物,應通過報警等合法途徑處理,切不可擅自占為己有。同時,寵物主人也應妥善管理,做好身份標識,從源頭上減少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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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姚文靜 郝成龍 ? ? ?編輯:崔麗娜
責編:王文婷 ? ? ? ??審核:岳艷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