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擬進一步明確人大審查和批準以及監督國家發展規劃的職能。12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其中,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擬提交三審。
2025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國家發展規劃的定義,增加規定“可以根據需要提出遠景目標”。二是完善國家規劃體系,妥善處理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關系,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三是增加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具體要求,規定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堅持頂層設計和問計于民相統一”,在編制中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支撐作用。四是完善年度計劃編制相關規定。此外,根據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對草案有關表述作修改完善。
黃海華介紹,9月12日至10月11日,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67人次提出的177條意見;草案同步通過代表信息化平臺征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共收到6人次提出的19條意見建議。其中,有的社會公眾和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完善國家發展規劃的定義和國家規劃體系,經研究予以采納,在草案三審稿中已有所體現。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黃海華表示,為進一步突出國家發展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推動依法編制、審查和批準、實施、監督國家發展規劃,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人大審查和批準以及監督國家發展規劃的職能,用專章作出規定。一是將草案第二章“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分為“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國家發展規劃的審查和批準”兩章,在“審查和批準”一章中增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相關職責和程序規定。二是將草案第三章“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中有關國家發展規劃監督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并增加規定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國家發展規劃實施監督的具體工作,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發展規劃中期評估報告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