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趙文君)記者19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對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標準并符合相關條件的經營者,對其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
為明確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慎研究評估,并多方征求意見,根據不同類型縱向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別設置了差異化的標準和條件,使規則更具精準度、針對性和實效性。
根據新規,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不予禁止;對其他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的,不予禁止,無營業額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設定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明確了認定標準,統一了執法尺度,有助于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的邊界,為中小微企業釋放了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