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發《天津市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與服務規范》。

新《規范》對2018版《天津市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與服務規范》進行了修訂和提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給予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更多自主權。2018版規范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規定了“每年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不少于52次”,包括綜合性文體活動、特殊群體活動、單項體育活動、文藝演出、公益培訓講座、閱讀推廣活動的具體次數要求。新《規范》在第十七條中,延續了“每年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不少于52次”整體數量規定,對各類別的文化活動不做具體數量要求。新《規范》給予基層開展活動更大的自主性,發揮區域文化特色,適應當下群眾對文化生活的個性化需求。
2.適應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2018版規范第三十一條對公共文化數字服務進行了規定,主要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內對群眾進行數字化服務,方式上主要采取傳統數字資源和設備平臺。新《規范》在第二十條中規定“鼓勵開通并打造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公眾號,通過微視頻、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創文藝作品。”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和資源,利用新媒體、數字化平臺開展服務”。新《規范》拓展了數字公共文化服務平臺,豐富了服務方式,更好的滿足市民群眾對數字公共文化服務的新需求。
3.推動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會化運營。2018版規范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實行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專業化管理,可通過政府購買方式委托非營利機構運行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新《規范》第九條明確提出了“積極吸納社會資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間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設施空間和服務資源,通過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體系納入基層服務點,不斷完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務品質。” 第二十六條規定“鼓勵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整體委托、項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會力量運營并提供文化服務,實現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的專業化。”新《規范》對社會力量參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運營內容和方式都進行了明確規定,為基層單位推動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力化運營提供了更加具體地指導。
1. 鼓勵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建設。新《規范》第九條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對老舊基層文化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持續推動文化設施煥新升級。加強‘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當地文化風貌和現代內涵,集閱讀、文藝活動、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體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間,進一步豐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類型。”鼓勵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加入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體系。
2.推動文旅融合發展。新《規范》第六條提出“有條件的服務中心,可增設展覽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務等設施”,第十八條提出“發揮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賦能優勢,結合各轄域實際,統籌文旅綜合性資源,提供旅游服務、文化遺產保護等服務。在文化和旅游資源豐富的城市歷史街區和鄉鎮拓展研學、文化體驗等新業態,依托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文化旅游服務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覽展示、宣傳推介等服務”,進一步豐富基層文化服務中心的內涵,有效推動文旅融合。
3.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品質。新《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推動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品質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充分利用空間資源,有序開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務項目,創新打造一批優質設施空間、品牌活動和服務項目。持續擴大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產品供給,加大優質資源配送到基層的力度,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需求”,進一步創新公共文化供給形式,豐富服務內容。
4.鼓勵夜間開放。新《規范》第十四條規定“鼓勵開展夜間服務,并增設相應的文化服務項目”,契合上班族市民群眾“日間無閑”的時間特點,讓文化資源觸達更多人群。
新《規范》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持續完善本市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服務效能,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基礎上,擴大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2022年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由政府投資興建,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投資興建或運營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
第三條??本規范就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設施建設、內部管理、服務提供、運營機制、服務保障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規范。提倡和鼓勵各單位結合群眾實際需求,增加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應同時遵照《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建標〔2012〕44號),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應同時遵照《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2014〕72號)、《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建辦科〔2021〕55號),以及《天津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DB/T29-7-2014)、《城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南》(DB12/T1339-2024)?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辦法、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五條 ?鄉鎮(街道)應設置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
鄉鎮(街道)統籌基層惠民資源,加大與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所、公共服務中心等機構的融合,不斷提升場地設施建設,與鄉鎮(街道)辦公樓使用同一場地進行建設時,應獨立成區,并設有專用出入口。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筑面積根據其服務人口確定。建筑面積應達到:大型服務中心不少于2000平米(服務人口大于5萬人),中型服務中心不少于1500平米(服務人口3-5萬人),小型服務中心不少于800平米(服務人口小于3萬人);2018年后(含2018年)新建居住區配建的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米。
第六條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設置多功能活動廳、書刊(電子)閱覽室、教育培訓室、體育健身室、排練室、美術室以及管理輔助用房,有條件的服務中心,可增設展覽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務等設施,鼓勵各鄉鎮(街道)根據本區域的文化特色需求、經濟發展水平,增加各功能用房的類型、面積和相關設施設備。
多功能活動廳應配備開展文化活動所必需的舞臺、燈光、音響、樂器、服裝等設施設備,具備開展小型演出、文藝排練、游藝娛樂、數字電影放映、講座會議等文化活動功能。
書刊(電子)閱覽室藏書不少于2000種,藏書量不少于3000冊,報刊雜志種類不少于10種,并定期流動更新,年新增圖書不少于60種;可提供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上網服務。
其他功能室應配備滿足功能需求的各類設施設備和器材。
第七條 ?村(社區)應設置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
村(社區)可充分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加強與新時代文明實踐站的融合,或更新盤活閑置資源,建設安全、實用、美觀的文化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含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多功能室、社區服務用房等),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根據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經濟發展水平、服務人口數量適當增加功能用房種類、面積和設施設備。
文化活動室應根據要求配備基本的演奏樂器、服裝、道具、棋牌類及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設備,具備開展文藝排演等文化活動功能。
圖書室應配備可供借閱的圖書不少于1200種,1500冊,報刊雜志種類不少于10種,并定期流動更新,年新增圖書不少于60種。
第八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就近設置室外活動場地,其面積原則上不低于室內建筑面積。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建有室外宣傳設施(櫥窗、閱報欄、電子閱報屏或文化走廊)、綠化休息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地等,在所轄公共區域內建設小舞臺、小廣場等室外文化活動場所,拓展室外文化體育空間,與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器材等體育設施統籌建設。
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就近配套建設至少一個文體廣場,用于群眾開展文化活動、體育健身等,有條件的村(社區)可專設老人、兒童活動場地。
第九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對老舊基層文化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持續推動文化設施煥新升級。加強“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當地文化風貌和現代內涵,集閱讀、文藝活動、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體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間,進一步豐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類型。積極吸納社會資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間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設施空間和服務資源,通過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體系納入基層服務點,不斷完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務品質。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室內外環境布置應滿足功能需求,并兼顧地域文化特色。在功能布局上,要動靜相宜,合理安排,減少互擾。
第十一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有便于群眾識別的顯著標識和開放時間;圖書館、文化館分館或基層服務點、基層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可設置統一標識;服務中心內各功能區應設置明確標識,包括場所分布圖、引導標識、活動廳室名稱標牌等,專用設施應在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無障礙設施應設置專用標識;在服務中心周邊以及服務輻射半徑末端處,應有引導性指示標識。
第十二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在室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人員、服務承諾、咨詢電話、監督電話以及群眾應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并放置群眾意見反饋手冊。
第十三條 ?各功能空間要將相關制度上墻,并根據實際工作變化及時更換。就近懸掛張貼設備器材的使用方法說明和指導使用的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全年(含節假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鄉鎮(街道)文化服務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于42小時,村(社區)文化服務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于35小時。
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錯時開放時間不低于最少開放時間的三分之一,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鼓勵開展夜間服務,并增設相應的文化服務項目。具體開放時間須征詢群眾意見并公示。
如需暫時停止開放,應提前向公眾告知。
第十五條 ?群眾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內應遵守公共秩序和服務中心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影響干擾其他人正常活動。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秩序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章 ?服務提供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產品包括: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圖書閱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文藝創作、展覽展示、文化技能培訓、娛樂健身等基本服務,應針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等重點群體開展豐富多樣的文化活動。服務中心常設免費文化活動項目應不少于6項。
鼓勵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整合各類面向基層的公共文化資源,按照功能綜合設置的要求,積極開展基層黨員教育、群眾科學素質培養、群眾法制宣傳等活動。
第十七條 ?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群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包括:文藝演出、讀書看報、廣播電視、電影放映、文體活動、體育健身、科學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傳、黨員教育等。服務中心常設免費活動項目不少于6項。
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形式多樣的文化服務,為群眾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發揮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賦能優勢,結合各轄域實際,統籌文旅綜合性資源,提供旅游服務、文化遺產保護等服務。
在文化和旅游資源豐富的城市歷史街區和鄉鎮拓展研學、文化體驗等新業態,依托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文化旅游服務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覽展示、宣傳推介等服務。
依托文化服務中心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搜集、整理和保護,鼓勵在文化服務中心設立展示廳、傳承體驗所(點)、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等,開展非遺展示、體驗教學等服務。
第十九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應開展各類群眾文化活動,包括組織文體活動、開展公益性展覽、舉辦公益性培訓、講座等。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不少于52次,其中獨立主辦的具有本鄉鎮(街道)特色的活動不少于三分之一;鼓勵各鄉鎮(街道)根據歷史傳統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群眾文體活動;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文化活動不少于12次,活動應體現本村(社區)文化特色。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自行組織的讀書活動不少于6次,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年自行組織的讀書活動不少于2次。
第二十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舉辦文化活動應注重地方特色和歷史傳承,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開展“一鄉鎮(街道)一品”文化活動建設,擁有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文化活動品牌。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開展“一村(社區)一品”文化活動建設,形成1個特色文化活動品牌。
鄉鎮(街道)積極編排反映當地風土人情的文藝節目,至少有1個代表當地特色的文藝節目。
鼓勵開通并打造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公眾號,通過微視頻、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創文藝作品。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結合地域特色建設的本鄉鎮(街道)群眾文化團隊不少于6支,每支隊伍不少于10人。并指導所轄村(社區)建設至少1支特色群眾文化團隊,提升群眾審美品味。
第二十二條??開展農村電影公益放映。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提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數字化服務水平。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提供免費無線網絡服務,提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和資源,利用新媒體、數字化平臺開展服務,為群眾提供活動預告、免費開放項目、開放時間、展覽、視頻欣賞、電子閱覽等一站式服務。
第五章 ?運營機制
第二十四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進行具體指導。
第二十五條 ?推動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品質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充分利用空間資源,有序開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務項目,創新打造一批優質設施空間、品牌活動和服務項目。持續擴大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產品供給,加大優質資源配送到基層的力度,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整體委托、項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會力量運營并提供文化服務,實現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的專業化。
第二十七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效能由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與標準由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對接本市志愿者服務機制,實現文化志愿者服務的經常化儲備和常態化服務,鼓勵退休人員、專業文化藝術工作者、文化藝術愛好者、非遺傳承人、鄉土文化能人、學生等群體參與文化志愿服務和文明實踐活動,對本轄區的文藝骨干、非遺傳承人、群眾文體團隊等文化志愿者登記造冊,建立規范的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進行公共文化服務信息的統計、整理、分析工作,完成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信息填報工作。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具有一定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經驗,熱愛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并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
專兼職文化管理員和文化組織員每年應參加上級文化部門或文化機構組織的集中培訓。
第三十一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區和鄉鎮(街道)財政預算,以保證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文化活動經費以及文化服務和文化產品采購經費的合理支出。保障每年撥付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免費開放專項資金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落實到位,做到經費使用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可以接受社會組織、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第三十二條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開展各類活動的群眾滿意度調查和文化需求征詢,并接受群眾投訴和監督,定期針對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分析總結,調整服務方式。群眾滿意度應不低于90%,并作為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范積極培育挖掘在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文化產品、提升服務效能等方面富有成效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時總結經驗做法,不斷加大典型案例宣傳力度,對表現突出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給予鼓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