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夫妻之間確實可以成立借貸關系,而且法院也支持“夫妻間借錢要還”。關鍵在于:

?什么情況下“夫妻借錢”有效?
1.有書面借條或轉賬記錄(最好寫明用途、還款時間);
2.資金來源清晰(比如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個人財產,或明確約定為“個人債權”);
3.借款用途明確(比如用于個人投資、還債,而不是家庭共同生活);
4.不是“假離婚”或惡意轉移財產。
??什么情況下“借了也白借”?
- 沒有證據,只是口頭說“你拿我幾萬用用”;
- 錢用于家庭日常開銷、孩子教育、房貸等共同生活支出;
- 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后工資、獎金);
- 一方主張“是贈與不是借款”,法院可能采納。
?? 真實案例參考(2023年北京某中院):
妻子婚前有50萬存款,婚后借給丈夫創業,丈夫寫了借條。后來離婚,妻子要求還錢,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訴求,因為這50萬是婚前個人財產,且借條清晰。
? 總結一句話:
夫妻不是“法外之地”,借錢可以成立,但要有證據、有邊界、有約定。
在司法實踐里,確實有幾類“夫妻間借了也白借”的常見場景,簡單說就是“沒證據+混同共同財產+用途說不清”,真鬧到法院,出借方大概率敗訴,可視為“借了不還也沒事”:
1.沒有任何書面、電子或證人證據
僅憑口頭說“我借給他/她幾萬”,既沒借條,也沒轉賬備注、聊天記錄、錄音、證人,法院根本查不到“借款合意”和“實際交付”,只能認定為“贈與”或“正常家用”,不支持返還。
2.錢來自“夫妻共同財產”且已用于家庭日常
婚后工資、獎金、共同理財賬戶里的錢,本身就屬于夫妻共有。一方拿出來還房貸、交孩子學費、日常開銷,即使內部寫個借條,法院也視為“自己向左口袋拿、向右口袋放”,不成立債權債務。
3.用途被認定為“家庭共同生活”
比如一方拿這筆錢裝修共同住房、買家電、付老人醫藥費,對方一句“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就能把借款性質“吃掉”;沒有相反證據,法院不會支持返還。
4.借條真實性被否定
有的夫妻吵架時為“表忠心”或“哄對方”隨手寫張借條,但沒有任何資金流水、金額也對不上。法院會認定“缺乏真實借貸關系”,直接駁回。
5.虛假、串通或惡意制造的“債務”
離婚前一方跟親友補寫借條、偽造流水,企圖多瓜分財產,一旦被法院認定為“虛假債務”,不但不用還,制造方還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
一句話總結:
“口頭無憑+錢從共同賬戶出+用在家庭身上+對方否認”,這四項湊齊,基本就是“借了也不受保護”,真要不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