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在日租房內吸食“笑氣”,又和女友要錢花被拒后,從日租房陽臺翻越護欄后墜樓身亡。后劉某父母以劉某是未成年人、日租房窗戶未加設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日租房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近3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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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的父母訴稱,2023年4月,兒子劉某與女朋友孫某租住被告經營的某日租房,后劉某從該日租房跳樓后死亡。劉某父母認為,被告作為經營日租房的經營者,在未獲得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同時未向特種行業報備的情況下,擅自經營日租房,且未審查劉某系未成年人,出租的房子也不具備賓館行業的安全保障設施,窗戶未加設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劉某死亡,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父母向日租房經營者索賠各類損失293254.65元。
而該日租房經營者王某辯稱,當時來辦理入住的是劉某的女友孫某,且孫某當時聯系了母親,孫某母親也曾前往該日租房表示允許孫某入住,王某作為經營者是事后才知道劉某也在房間內的。此外王某辯稱,劉某是因為吸食“笑氣”產生幻覺、與孫某因要錢的問題吵架等多種原因輕生跳樓,跳樓自殺行為是一種極端行為,是意外事件,超越了一般經營者、管理者可以預見、防范、控制的安全保障范圍,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前孫某開完房后,劉某亦入住了該房間。劉某入住該房間,沒有證據證明日租房的經營者王某對此知曉。后劉某曾在日租房內吸食“笑氣”,孫某回來后,劉某向孫某要錢花,孫某說沒有錢,劉某生氣,翻越陽臺圍欄跳樓。經相關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系高墜傷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事發的日租房房間陽臺有圍欄,圍欄高度120厘米。
此外,日租房經營者王某在未獲得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同時未向特種行業備案的情況下,擅自經營旅館業,曾被拘留10日,并罰款1000元。
一審法院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提供的日租房可以供房客居住使用,陽臺也圍有1.2米高的護欄,符合有關標準,故該房間不存在缺陷。其次,劉某的死亡,是其個人在吸食“笑氣”后跳樓自殺所致。劉某吸食“笑氣”跳樓時日租房經營者不在現場,不存在刺激、引誘等行為,無過錯;同時,日租房經營者對此結果也難以預見和防止該后果的產生,劉某的死亡后果與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三,被告與劉某之間不存在房屋租賃的合同關系。被告與孫某形成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被告僅應對租客孫某承擔法律義務。劉某入住案涉的房間未經被告的允許,與被告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劉某吸食“笑氣”后跳樓自殺,令人痛惜,但被告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劉某的死亡后果與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了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鄧旆光
審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