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天津市人社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7種情形停發失業金,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和服務
根據通知要求,短期參保人員(在末次參保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6個月及以下)、大齡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及以內的)申請失業保險金核定或失業保險關系轉出的,應核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近6個月內的工資支付憑證或銀行代發工資流水單、考勤記錄、個人所得稅申報憑證,需發放經濟補償金的還須核查發放憑證。用人單位提交材料齊全后,參保地人社部門、社保分中心應共同對材料進行聯合審查,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綜合研判是否存在虛構勞動關系短期參保、用人單位與職工減員不離崗等騙領失業保險待遇情形,根據聯合審查意見填寫《短期參保、大齡人員失業保險審核表》。對于審核通過的,由受理的參保地人社部門或社保分中心辦理失業保險金核定或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同時,通知還規定,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金按月申領經辦管理服務,延長線上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間,強化按月申領短信提醒。未辦理按月申領手續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再享受,連續3個月未辦理按月申領手續的,自第3個月起暫停代繳醫療(生育)保險費。未按規定辦理按月申領手續的,可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內,向申領區街(鎮)黨群服務中心或社保分中心提出補發申請,申請補發月份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代繳醫療(生育)保險費條件的,予以補發(補繳),最多3個月;未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內提出補發申請的,不予補發(補繳)。
待遇停發及追回
失業保險待遇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病殘津貼、1—4級傷殘津貼不得同時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ㄒ唬┰谟萌藛挝晦k理就業登記,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或存在用人單位(含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情形之一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和參加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除外)。
?。ǘ┍救藫纹髽I法定代表人、非營利性法人單位和特別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等非法人企業的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
(三)死亡的。
?。ㄋ模┍慌行淌毡O執行、被強制隔離戒毒等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滿釋放或解除隔離的,可恢復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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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征服兵役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上述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家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部門,辦理停發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對未及時告知導致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記者 張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