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年2月起
廣州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
將有序對社會開放!
廣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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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全市停車泊位約437.8萬個,小汽車保有量約404.4萬輛,停車供需比達1.08。”官方數據看似呈現供需平衡態勢,但背后暗藏的結構性矛盾與分布不均問題不容忽視:老城區一位難求,新建小區車位糾紛頻發,醫院、學校、商圈周邊潮汐式擁堵循環往復,信息壁壘導致大量車位閑置與車主急切尋位的現象并存。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出,原《條例》自2018年施行以來,雖經兩次修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持續攀升、城市空間格局不斷演變,歷史停車配建不足、資源利用效率不高、信息不對稱、部分區域規劃不合理等新老問題交織,群眾對提升停車體驗的呼聲愈發強烈。
此次修訂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將立法轉化為匯聚民智、回應關切的實踐,累計收到社會各界建議3000余條。

《條例》修訂中,“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有序開放”成為備受關注、討論熱烈的條款之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自用停車場非工作時間大量空置,而周邊居民小區、商圈景區夜間車位卻供不應求。”法工委負責人的話語,點出了資源錯配的現實困境。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自用停車場與辦公場所分開管理的,應當在非工作時間有序向社會開放。”
從以往政策文件中常見的“鼓勵”“倡導”,到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應當”,這一轉變標志著停車場開放共享從“可選項”升級為“必答題”。
這背后是對更精細化管理智慧的考驗,為確保開放有序、安全、可控,《條例》同步設置配套要求:需設置明顯標識,泊位信息接入全市統一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所得收益按規定上繳財政,避免干擾正常辦公秩序。
此次修訂還為住宅停車收費戴上法治“緊箍咒”。《條例》創新確立“適用議價規則的市場調節價”定價方式,核心是“協商議價”: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經營者必須按照議價規則,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協商確定。

為保障協商公平有效,《條例》構建了完善的支撐體系: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并公布議價規則,定期發布不同區域收費水平信息作為參考;鎮街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協商過程。
更關鍵的是,《條例》設立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條款:未依法進行協商議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把高懸的“利劍”增強了條款剛性約束力,促使經營者與業主平等對話,將定價行為納入法治與民主協商軌道。
編輯丨鐘昕彤
來源丨信息時報、廣州交通、廣州白云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