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連一安裝工人張林(化名)在四川成都外派工作時意外受傷,他強忍疼痛堅持完成工作后才返回大連治療,并被認定為十級工傷。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所在公司認為張林不是在工作中受傷,并將工傷認定部門告上法庭。9月20日,本報以《員工“輕傷不下火線”竟被懷疑“詐傷”》為題對此事進行了報道。12月1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上訴,維持一審關于職工張林構成工傷的判決,確認其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傷屬于工傷。
員工出差干活時受傷堅持工作,單位不認可
2023年9月張林入職大連一家公司,從事游樂設備安裝工作。2024年4月24日,他與兩名同事被派往四川省成都市進行設備安裝。工作期間,張林在使用沖擊鉆為地面打孔時左手受傷。張林考慮到,自己被單位外派到成都安裝設備,還有兩天工作即可完成,如果立即返回大連就醫,單位還需安排其他同事前來接替,不僅會增加往返路費,還會耽誤工期。于是,他忍痛堅持完成工作后,才訂機票返回大連,并在第一時間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左手中指近節骨折”,醫生及時為張林進行了內固定手術。張林出院后,向工傷部門申報工傷,但單位對此提出質疑。
單位認為,如果張林左手中指確實骨折,依照常理會疼痛難忍,不可能繼續堅持兩天工作,因此張林的骨折一定不是在工作中受傷所致。
2024年11月29日,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張林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認定張林為工傷。張林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單位不服,向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駁回單位關于張林不屬工傷的訴訟請求。單位仍不服,又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單位:受傷堅持工作后就醫“不符常理”
張林委托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代理出庭。張林一方表示,自己確實是在工作時受傷,考慮到客戶對設備安裝有時限要求,如果受傷后立即就醫,單位再安排他人交接,勢必延誤工期,因此才忍痛堅持完成工作后再去就醫。受傷后左手中指腫脹,但仍可繼續工作,后來醫院拍片發現骨折,并為其進行了手術治療。
單位在一審及上訴中提出多項質疑:一是張林自稱的受傷時間與其他同事的證言存在出入,一名同事聽張林提過左手中指受傷,另一名同事則表示未看見張林受傷,但曾見他貼過止痛膏藥;二是張林受傷后未及時就醫,且之后數日仍正常工作,這與骨折后通常疼痛難忍的醫學常理不符;三是單位外派三名工人有工作微信群,事發當日的工作日報未記載“使用沖擊鉆作業”,張林自稱當天使用沖擊鉆受傷與事實不符。
基于以上三點,尤其是張林骨折后還能堅持完成工作才返回大連就醫,單位認為這完全證明張林在說謊,受傷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認定為工傷。
外派期間工作受傷應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傷害是否發生在“因工外派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
針對張林左手骨折后仍堅持工作兩天才就醫的問題,人社部門專門咨詢了外科主治醫生。醫生答復稱,張林若耐受力較強,且出于希望完成外派任務的心理,堅持兩天是可能的。張林是在外派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張林所受傷害是因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導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張林已提交醫療診斷證明及本人陳述,初步證明其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傷;而兩名同事雖對具體日期表述不一,但均未否認張林在外派期間曾告知“工作時受傷”。在此情況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證證明傷害非工作原因導致,亦無證據證明存在自殺、醉酒等排除工傷的情形,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人社部門工傷認定
對于公司提出“張林受傷后未及時就醫且之后數日仍正常工作,與骨折后一般人疼痛難忍的醫學常理不符”的意見,法院認為單位并無證據加以證明。同時,法院指出,工傷認定采取的是“優勢證據”標準,而非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人社部門在調查中多次詢問相關人員、核實就診記錄,已履行審慎調查職責。認定張林為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12月1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林構成工傷。
本案審判長在判決中進一步闡釋,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時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在認定時應適當向勞動者傾斜。特別是在“因工外出”情形下,外出期間的活動往往與工作密切相關,用人單位如欲否認工傷,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系職工個人非因工作原因受傷。
針對本案,王金海律師認為,勞動者因工外派期間,除有證據證明系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外,所受傷害原則上應認定為工傷。同時提醒勞動者,如果因工受傷,應及時向單位匯報,并保留好門診、住院病歷及影像資料等證據。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佟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