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梁某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南都N視頻記者從成都中院獲悉,梁某瀅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關于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案的說明”中指出,即便王某雅在沖突期間拿起擺件擊打對方,也系為避免受到對方傷害的自保行為,在當時情境下并無不當。梁某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為不屬于針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南都此前報道,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梁某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后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鑒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周敏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