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郭某其訴杜某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關系人代為術前簽字行為性質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其訴稱:2017年3月4日,郭某其在河南省夏邑縣某醫院治療過程中,遺留偏癱殘疾。郭某其認為,被告杜某民(系郭某其所在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未經郭某其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手術單上簽字,醫院根據杜某民的簽字實施了手術,導致郭某其因未能接受正確救治措施而傷情進一步惡化,杜某民對于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某其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民賠償郭某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0元(幣種下同)。
被告杜某民辯稱:郭某其出現醫療事故,醫院的治療行為為輕微原因力,夏邑縣某醫院對郭某其已進行了賠償。杜某民在郭某其住院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損失擴大的情形,杜某民不應對郭某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4日,郭某其與他人共同伐樹時被歪倒的樹木砸傷,被送往夏邑縣某醫院搶救。因發生事故時郭某其家中無人,同行人員給郭某其所在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杜某民打電話告知情況,杜某民趕到醫院。醫生告知杜某民及其他同行人員,郭某其傷情嚴重,需要立即實施手術。因其他同行人員為文盲,杜某民便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和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夏邑縣某醫院隨即對郭某其進行手術,后因病重轉入商丘市某醫院治療。治療結束后,郭某其遺留偏癱殘疾。經鑒定,夏邑縣某醫院在郭某其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經郭某其另行提起訴訟,法院判令夏邑縣某醫院賠償郭某其各項損失共計126939.1元。郭某其提起本案訴訟時,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 (2020)豫1426民初286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郭某其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郭某其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14民終346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杜某民對郭某其就醫損害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要件:行為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從郭某其住院治療過程看,郭某其被急救車接到醫院進行搶救,傷情較為嚴重,郭某其家人不在場,此時,杜某民為盡快讓郭某其得到治療,出于好意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及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其主觀上并不存在侵權故意。
從另案生效民事判決情況看,杜某民簽字行為并非造成郭某其損害的直接原因,杜某民簽字行為與郭某其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杜某民所實施的行為不符合侵權構成要件,郭某其關于杜某民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損失,與患者非近親屬關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及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且其已盡到與處理自己同一事務時相當的注意義務的,該他人不應當因其在術前告知書上簽字而承擔患者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2016年修訂)第33條
一審: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2861號民事判決(2020年7月30日)
二審: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終3467號民事判決(2020年9月24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5-07-2-0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