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孟莊法庭依法審結一起合伙退伙糾紛案件,明確合伙退伙結算協議的法律效力,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市場經濟活動中合伙關系的規范運作提供了司法指引。

2021年至2022年期間,齊某某與劉某某共同為輝縣市某小區供應鋼筋,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2023年1月16日,二人就齊某某退伙事宜達成一致,簽訂《證明》一份,明確約定齊某某退出合伙,劉某某需向其支付本金及合伙利潤合計40萬余元。付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某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齊某某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輝縣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劉某某支付上述款項及利息。
庭審中,劉某某提出多項抗辯:一是辯稱《證明》系應齊某某要求,為應付齊某某姐夫而簽訂,屬于虛假意思表示,不應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主張雙方應按1:3.77的實際出資比例重新分配利潤,而非《證明》中約定的金額;三是提出用齊某某拖欠其的54萬余元電梯租賃費抵銷本案債務。法院審理:協議真實有效,抗辯無據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劉某某已就其主張的電梯租賃合同糾紛另行起訴齊某某,在本案中不再主張抵銷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獨立判斷和認知能力,其在《證明》上簽字并按手印,應視為對協議內容的認可和接受。現劉某某主張《證明》系虛假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證明》系雙方就退伙結算達成的真實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齊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是秉持真實意愿簽約,切勿以“應付他人”“臨時周轉”等理由簽訂非真實意愿的文件,一旦簽字確認,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二是合伙退伙結算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清晰載明本金金額、利潤分配、付款期限、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從源頭減少糾紛隱患;三是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在簽訂協議后,以“不知情”“受脅迫”“應付他人”等為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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