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核心思想的仁義禮智信和中庸,作為道德范疇的行為最高標準、人格最高境界,無不指向一個理想化人格的詞語--君子。
君子一詞,內涵極為豐富。大家比較一致的認為,君子是對品行高尚之人的贊美。謙謙君子,溫潤如玉。法官當作君子,恐幾乎無人表示異議。
正因君子一詞內涵豐富、深刻,法官如何做君子,視角甚廣。鑒于對君子之評價、法官職業之要求,擬僅選取對君子的“四不”要求,予以探討。
君子不妄動,動必有道。即不隨意行動,有行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道理。法院是講理的地方,法官履行職責,要擺事實、講道理,遵循法律規定。我們常說,法官是保守的、被動的,顯然與君子不忘動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法官決不可能坐等訴訟參與人替代法官辦案,各類訴訟法規定了法官如何主導訴訟進程,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對法官同樣有其他規范和要求。這些規定,均可視為法官的行動之“道”。若要歸納總結,感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可謂法官“動”之“道”的基本原則。詢問、調解、質證、聽取辯論意見,乃至必要的調查取證,包括裁判、執行等等,法官的一系列行動無不需遵循該“道”。八小時之外,法官更需遵循做人之“道”。中國民間有個影響比較廣泛、且為不少人認可的看法:好人才能做好官,好官必定是好人。與大家常說的做事先做人含義基本相同。此看法未免偏頗,但對于裁斷是非、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官”而言,意義非同一般,畢竟,法官處理的矛盾糾紛無不與人有關。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官若不能維護道德底線,何談品行高尚,去君子十萬八千里了。
君子不徒語,語必有理。法官辦案中會勸導不太理性的當事人:有理不在言高。作為法官,非但不得言高,何時何地當用何種語言表達亦需適當。恰如該要求,沒有道理的話決不講。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規定,法官應“使用規范、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規范、準確是一名法官履職的基本技能,法言法語即屬此。當然,規范、準確并不僅限于法言法語,要讓當事人聽得懂、不會在理解上出現歧義和誤解,同樣是規范、準確的表現。比如,方言俚語相對于法言法語的要求可能不規范,但當地人對其含義有著非常一致的理解,可能比書面化語言更易于為當地人準確領會。相對于規范、準確,文明用語則上升到更高的層次,與法官當作君子更為接近。文明的對立面是野蠻,使用文明的語言之于法官堅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形象,重要性不言而喻。至于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不僅折射法官的文明程度、是否具有君子般的涵養,還能反映法官個人的工作作風。與律師的侃侃而談不同,法官無論在庭上還是庭下,決不可喋喋不休。培根說:“耐性及慎重聽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嘵嘵多言的法官則是一件不和諧的樂器。”何況,言多必失。
君子不茍求,求必有義。君子喻于義。人生追求,普通人多在于名利,自不可苛求。若意在做君子,雖有求,但不茍求。所謂茍求,意指無原則、過度索求。法官是公務人員,行使的是國家司法權,廉潔辦案、公正辦案是其職業的應有之義,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紀政令有著非常完善的規定。當然,這是從遵規守紀的強制性規定角度的要求。在道德層面,自覺性角度,法官應當自我強化、提升。君子慎獨。但凡為人不可能無欲無求,法官亦不例外,求必有義是規范和標準。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里的義,當是比黨紀國法的條文有著更高層次的自我追求和約束。義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中華優秀傳統之一,是義務和責任,是君子的本質所在。當前看,遏制自身的不當欲求,論述有很多。個人認為,以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為基準,從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做起,簡單、直接、明了。
君子不虛行,行必有正。文質彬彬,然后君子。君子的行為不得隨便,且行為符合正道。法官行為業內有諸多法紀、制度約束,業外有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范等,還有社會輿論監督。我們相信,多數法官是謹言慎行的。只是想提醒、提示的是,法官之行要從細節做起。舉一很常見的例子,庭審前,法官因與一方代理律師比較熟悉,可能不自覺主動相迎、“相談甚歡”,盡管話題在本案之外。而另一方律師或因相對陌生,或性格使然,并未與法官交流,恰恰后來這方又敗訴了。當事人疑心輕點的,上訴中會提出質疑,疑心重的則直接信訪告狀。記得在政務、司法窗口服務方面,曾經提出“三聲四心五個一”的標準和要求,法官們不妨再溫習下,必然有利于改進自己行為方面的工作作風。有這么一句大家非常熟悉的話: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法官作為相對比較被動、保守的職業,即便是能動司法,出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講,須盡最大努力保持中立。畢竟,法官的裁判當居中,用行為體現出來自然也當是不偏不倚。居中行事,可視作法官行為的正道。(文/平橋區人民法院劉振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