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審批權限
將公司自然客戶
改成中介渠道客戶
騙取公司高額傭金
這樣的“小聰明”
引來“大麻煩”
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某樓盤項目開發銷售。李某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入職A公司,擔任案場銷售經理,負責管理銷售團隊、審核轉介客戶確認單及傭金結算表等工作,薪酬由基本工資和項目銷售提成構成。

為拓展銷售渠道,A公司與多家中介公司簽訂轉介服務合同,按成交金額支付傭金。李某發現,若將手中掌握的自然客戶(無中介介紹、自行到訪的客戶)通過中介報備成交,自己就能從中介處額外分得A公司支付給中介的高額傭金。
于是,從2018年8月起,李某與B公司(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張某、王某(二人另案處理)串通,把自己手中的自然客戶信息私下提供給張某、王某,由二人以B公司名義提前報備,謊稱是中介介紹來的客戶。客戶成交后,李某利用審核簽批權限在相關單據上簽字確認,騙取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中介傭金。張某、王某通過控制的空殼公司結算傭金后,按約定把70%分成轉給李某,其余部分由中介方分配。經查,A公司因該行為累計支付傭金396萬余元,李某實際獲利277萬余元。
2021年8月,A公司接到匿名舉報后報案。2022年6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辯稱自己只是“介紹客戶賺提成”,未意識到已涉嫌犯罪。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雖為勞務派遣人員,未與A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但在A公司擔任案場銷售經理,實際履行客戶審核、傭金簽批等管理職責,屬于刑法規定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其為獲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勾結,利用職務便利虛構中介轉介事實,騙取A公司本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的高額傭金,導致A公司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李某與中介人員分贓所得并不屬于其依照正常合規的職務行為應得的報酬,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責令李某退賠A公司經濟損失396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勞務派遣人員只要在用人單位實際履行管理職責、從事具體工作,即屬于“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侵占行為,同樣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實踐中,不少房地產行業從業者誤認為“客戶資源自己掌握,介紹給中介又不影響公司賣房”,忽視了此類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鵬法君提醒,勞動者需認識到,通過職務行為獲取的客戶資源、交易機會等均屬于任職企業的經營資源,利用職務便利將其轉化為個人收益的行為,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尤其是銷售、管理等崗位人員,要清晰界定職務權限與個人行為的邊界,切勿因“行業慣例”或“僥幸心理”獲取不義之財,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