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編按: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廢止了超齡勞務關系規定,超齡用工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2025.11.19日判決),圍繞著超齡用工的法律性質以及司法解釋廢止的理解,引發爭議。法院最終如何界定雙方關系?
?案件基本事實
王英姑,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2025年2月23日,四川某公司(甲方)與王英姑(乙方)簽訂《用工勞務合同》,約定合同于2025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合同簽訂后,王英姑在“哈某嫂”餐廳工作。
2025年3月18日,王英姑在餐廳打掃衛生時受傷。
2025年6月24日,王英姑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
王英姑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主體資格不符
一審法院認為,王英姑于2024年6月2日年滿50周歲,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其于2025年2月23日與公司簽訂《用工勞務合同》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王英姑與公司均認可雙方勞務關系終止時間為2025年4月30日,故一審法院確認王英姑與公司從2025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如前所述,王英姑入職時已達到退休年齡,王英姑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對王英姑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英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司法解釋二已廢止超齡勞務規定,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王英姑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要點一:司法解釋二的廢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將原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廢止。我系農村戶口且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規則,雙方應構成勞動關系。司法解釋應當具有溯及力,且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生效后。
上訴要點二:具備勞動關系實質要件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定,勞動關系成立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我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從公司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故可以認定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二審判決:司法解釋二廢止超齡勞務規定,不能反推出勞動關系結論
二審法院認為,王英姑與公司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
觀點一:廢止舊規,不能反推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雖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但并不能反推出凡是超齡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均應按勞動關系處理的結論,雙方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系,仍應按照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來判斷。
觀點二:意思自治與合同名稱
其次,王英姑于1974年6月2日出生,王英姑與公司在之前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王英姑在公司上班時間為2025年2月23日,王英姑到公司上班時已經達到了國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對用工關系的定義應遵從雙方意思自治,結合合同書的名稱來看,雙方明確約定為“用工勞務合同”,故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并非建立勞動關系,本院對王英姑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最終判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川11民終177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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