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去上個工,怎么就沒了……”今年夏天,外來務工人員孫某某在某工地作業時猝然倒地,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孫某某家屬從老家趕來,與涉事勞務公司就責任認定和賠償金額陷入激烈對峙,矛盾逐漸升級。街道安監部門獲悉后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孫某某家屬、勞務公司負責人前往深圳市羅湖區蓮塘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工地突發不幸,家屬與公司協商陷入僵局
今年4月,外來務工的孫某某與深圳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鋁膜作業隊木工。7月18日15時許,正在作業的孫某某突然倒地,工地管理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將其緊急送醫搶救。經過兩個多小時全力救治,孫某某于當日17時42分死亡,公安出具猝死死亡證明。
孫某某的妻子、父親及其兄長等親屬連夜從老家趕赴深圳,認為孫某某是在工作期間死亡,勞務公司理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提出高額賠償。
雙方初步協商時因在賠償金額、責任認定存在較大分歧陷入僵局。悲憤之下,部分親屬產生圍堵工地大門、高聲哭鬧等過激行為,導致工地施工中斷,生產秩序受到影響,矛盾進一步升級。
聚焦事實與法理,依法析責促和解
蓮塘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立即啟動調解程序,安排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化解該起糾紛。調解員意識到雙方情緒對立,若直接面對面調解可能適得其反,于是決定先采取“背靠背”方式,與家屬和勞務公司進行單獨溝通。

在與孫某某家屬溝通時,調解員安撫其情緒并傾聽訴求。對接勞務公司時,調解員通過查閱勞動合同,核實勞動關系、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關鍵信息,確認孫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情形。
調查核實后,調解員組織孫某某家屬、勞務公司負責人面對面調解,并解讀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孫某某搶救時長僅3小時,符合視同工傷認定條件。
針對勞務公司未為孫某某繳納社保的情況,調解員援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明確勞務公司應承擔責任,勞務公司負責人表示認可責任劃分。
調解員向孫某某家屬詳細說明工亡賠償標準,援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調解員通過條例解讀,引導孫某某家屬依法提出賠償訴求。孫某某家屬情緒逐步平復,同意按法律規定協商賠償事宜。
隨后,調解員委托專業律師測算案件的賠償數額,涵蓋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并反復協調,細化賠償方案與支付方式,最終促成孫某某家屬與勞務公司負責人達成一致。
雙方約定,勞務公司分別向孫某某妻子、女兒和孫某某的父母、兒子支付賠償金,兩方所獲的賠償金額相同。賠償款分兩期支付,協議簽訂當日支付首期款項,待孫某某遺體火化后,付清剩余款項。
協議簽訂后,調解員持續跟進賠償款支付進度,經電話回訪確認,勞務公司已按照約定付清全部賠償款。至此,該起糾紛圓滿化解。
文/圖:司新宣、羅湖區司法局
通訊員:林立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