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斌律師| 既報案又起訴,同一欠款糾紛怎么處理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我常遇到當事人慌慌張張找上門:
"李律師,我跟別人有合同糾紛,對方說我詐騙,還報了警,我會不會坐牢?"其實很多時候,大家都會混淆"民事違約"和"刑事詐騙"的邊界,也搞不清遇到"又報案又起訴"的情況該怎么處理。今天就結合張某榮、張某增父子與乙公司的這起典型案例,把這兩個關鍵問題講透,幫大家心里有個底。
先簡單梳理下案情:張某榮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和父親張某增一起,帶著一份"不全面"的資產負債表和乙公司簽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后公司更名丙公司,父子倆實際控制。后來又簽了購銷協議,拿到乙公司4000萬的"先發貨后付款"授信。但丙公司欠乙公司3800多萬貨款沒還,2016年破產重整。乙公司既
報案又提民事訴訟,一審法院認定父子倆構成合同詐騙罪,判了十五年;結果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一、合同詐騙的關鍵:先分清"騙"和"想占便宜"的區別
很多人覺得
"欠了錢不還就是詐騙",這是
錯誤的
。合同詐騙罪有兩個硬標準,少一個都不行:一是客觀上有
"騙取行為",二是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也是我辯護時最常切入的關鍵點。
1.什么才是合同詐騙里的"騙取行為"?
不是隨便隱瞞點事就是
"騙"。這個"騙"得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騙的是合同簽訂、履行的"關鍵事實",二是這個欺騙行為真的讓對方產生了錯誤認識,進而把財物交給了你。
就像這起案子里,公訴機關說張某榮父子拿虛假資產負債表騙了乙公司。但二審法院查明,股權轉讓協議里早就寫清楚了:轉讓前的債權債務都由張某榮負責,乙公司不承擔。這說明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情況其實是
"放任不管"的,就算資產負債表不全面,也沒影響乙公司的判斷——人家根本沒因為這個"不全面"就做出錯誤決定。而且后來的4000萬授信,是乙公司自己的分公司幫著申請的,沒有證據證明父子倆提交了虛假材料。所以這種"隱瞞",算不上合同詐騙里的"騙取行為"。
這里給大家提個醒:做生意簽合同,難免有信息不對稱的時候,但只要沒隱瞞
"關鍵事實",或者對方根本沒因為你的隱瞞而被騙,就別擔心被認定成"詐騙"。
2."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斷?別把"經營失敗"當"詐騙"
這是區分民事違約和刑事詐騙的核心!簡單說,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你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履行合同,簽合同就是為了把對方的錢或貨占為己有。而民事違約是本來想履行,只是因為經營不善、市場變化等原因沒做到。
法院判斷這個目的,不會只聽你說
"我不是故意的",而是看實際行為:比如有沒有履行能力、有沒有積極履約的動作、違約后有沒有躲債、拿到財物后是用于經營還是揮霍。
回到案子里,一審法院覺得父子倆低價賣藥、用貨款還舊債,就是想非法占有。但二審法院查下來,這些行為都站不住腳:首先,審計報告顯示丙公司整體是盈利的,不能證明
"大部分藥品低于進價銷售",而且低價賣部分藥品是因為藥品保質期、市場慣例,辯解合理;其次,用貨款還舊債,是因為公司更名后要繼承之前的債務,雖然違反了股東內部約定,但不是為了"占乙公司的便宜";更重要的是,父子倆有實際經營行為,拖欠貨款后也沒躲,還把公司股權全轉讓給乙公司抵債,這些都說明他們沒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只是經營出了問題。
所以大家要記住:經營失敗導致欠款不還,不等于詐騙;只要你有積極履約的動作,違約后主動協商解決,就很難被認定為
"非法占有目的"。
二、刑民交叉不用慌:同一事實,不能"既告又訴"
這起案子里還有個典型情況:乙公司既向公安局報案,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想通過兩種途徑要回欠款。很多當事人遇到糾紛也會想
"多管齊下",但其實這種做法不僅沒用,還可能浪費時間。
1.核心規則:刑事程序優先,避免重復維權
法律上有個基本原則:如果同一事實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糾紛,優先走刑事程序。因為刑事程序里會一并解決
"追贓、退賠"的問題,不用再單獨提民事訴訟,避免出現"民事判了要還錢,刑事又判詐騙"的沖突。
就像本案,乙公司基于同一個欠款事實,
既
報案又起訴,其實不符合規定。如果法院知道已經刑事立案了,應該駁回民事起訴;如果不知道,先做出了民事判決,后來發現涉及刑事犯罪,要么啟動再審撤銷民事判決,要么在刑事程序里解決賠償問題。
2.給當事人的實操建議
如果是你作為債權人,遇到對方欠賬不還,別想著"又報案又起訴"。先判斷對方是"沒能力還"還是"故意騙":如果對方有履約能力卻躲債、虛構事實,再考慮報案;如果只是經營不善,直接走民事程序要債更高效。
如果是你被指控
"合同詐騙",同時對方又提了民事訴訟,一定要告訴律師這個情況,律師可以據此申請法院先中止民事程序,等刑事程序出結果——畢竟如果刑事上認定你不構成犯罪,民事上也只是承擔還款責任,不用擔刑責。
張某榮父子案最終改判無罪,核心就是法院厘清了
"民事違約"和"刑事詐騙"的邊界:沒有真正的"騙取行為",也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大的欠款糾紛也只是民事問題。
作為刑辯律師,我想提醒大家:做生意難免有風險,簽合同前多核實信息,履行過程中保留好證據,遇到糾紛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走合法途徑。別慌著給對方扣
"詐騙"的帽子,也別被對方的"報案威脅"嚇住——法律只懲罰真正的犯罪,不
應當
把
"經營失敗"當成"詐騙"來追責。
如果你們遇到類似的合同糾紛,拿不準是民事還是刑事,或者不知道該走哪個程序,都可以隨時找我聊聊,幫你梳理清楚風險點,找到最穩妥的應對方式。


